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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通知

2016年01月29日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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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提升行政处罚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和《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市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15〕88号)的要求,我办现就全县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自2015年9月1日起,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向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经审核后,再予以公布。

二、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并对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负责。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生效之日起20日内依法主动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每月月底前向县法制办报送本单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录。

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办公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本单位网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规定。

    七、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本意见第三项不宜上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定。

    八、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意见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行政执法机关对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上网公布补正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九、行政执法机关网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十、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网站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开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专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一、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县法制办反馈(联系电话:4729907)。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