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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2016年01月29日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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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51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本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县政府办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告”、“意见”、“决定”、“通知”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  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编制年度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可以简化有关制定程序。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应在每年年底前按规定上报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建议,并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实施单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草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县政府法制办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文件实施部门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乡镇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在平面媒体、县政府网站全文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及公民的意见。对专业性内容较强的文件,还应征求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组织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的一般性文件,不得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违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被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须在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用条文表述,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确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五)调研论证情况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请审核发布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

(五)主要法律、法规等依据;

(六)县纪工委关于该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办公室批交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报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作出说明、提供依据或协助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协同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共同处理意见,连同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该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后形成具体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制定条件成熟,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要求的,提请县政府审议;

(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内容不完备或部分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相符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重新起草;

(三)矛盾较大难以协调一致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或应暂缓制定的,报县政府同意后,通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审议的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县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新田县人民政府公报》和县政府网站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后。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 日内,按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 日内,由各部门和乡镇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

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需要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被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他发生抵触的;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五)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

清理结果经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4日